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6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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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责任主体 | 兵团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