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兵团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兵团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审核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及合资、合作经营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内地代表担任,并且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