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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兵团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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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兵团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42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审核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及合资、合作经营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内地代表担任,并且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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