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港澳台和内地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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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港澳台和内地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终审权限在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