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限内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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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权限内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版)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同意书面材料,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