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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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职权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批。 2、审查责任:负责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实地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