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出口硝酸铵办理出口手续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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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企业出口硝酸铵办理出口手续审批 |
职权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2月18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签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返还企业《民爆物品出口审批单》。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