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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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经国家禁化武办批准后送达。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