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第六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军供网点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军供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粮食局 |
责任事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