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申办药品广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公示评定结果。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药品广告批准审批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日常监测,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