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故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故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生计生委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