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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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 |
![]()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
![]() | 兵团人社局 |
![]() | 1.受理责任: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2.审查责任: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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