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外部距离符合相关规定。 2.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相关要求。 3.企业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9.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1.企业应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
申请材料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 14.师安监局同意发证的初步审核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1 | |||||
服务表格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车用加气站的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为: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储存设施建立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储存设施与周边外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已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范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相关规定。 4.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规定。 | |||||
申请材料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 8.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 9.师安监局同意发证的初步审核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运行流程 | 见附件2 | |||||
服务表格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受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1.安全条件审查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条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条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申请材料 | 一、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师安监局初步审核意见。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师安监局初步审核意见。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师安监局初步审核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安全条件审查45个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安全条件审查30个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3 | |||||
服务表格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兵团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非煤矿山符合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8.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 |||||
申请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采矿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副本扫描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副本扫描件。 9.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12.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矿山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与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6.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指导现场实际开采的施工设计图纸。 17.师安监部门初审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5个工作日 | |||||
办理部门 | 兵团安监局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4 | |||||
服务表格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持有采矿许可证。 3.属兵团投资主管的企业。 | |||||
申请材料 | 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5 | |||||
服务表格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受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申请材料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0个工作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6 | |||||
服务表格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5.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且布局结构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相应的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
申请材料 |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9.师安监局同意发证的初步审核意见。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2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7 | |||||
服务表格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
事项名称 | 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用人单位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 |||||
申请材料 | 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4.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培训证明。 5.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7.有毒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目录。 8.使用高毒物品名单、用量及使用场所。 9.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复印件。 11.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21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8 | |||||
服务表格 | 在兵团安监局领取。 |
事项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 |||||
申请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9 | |||||
服务表格 | 在兵团安监局领取 |
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证书: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29 | |||||
办理流程 | 先由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为申请人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再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
事项名称 | 乙级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2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
申请材料 | 1.安全评价乙级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 3.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4.安全评价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5.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7.申请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材料。 8.法定代表人培训证材料。 9.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编制成册(一式两份)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21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11 | |||||
服务表格 | 《安全评价乙级机构资质申请表》在兵团安监局领取。 |
事项名称 | 乙级安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4.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 |||||
申请材料 | 1.安全检测检验乙级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 3.申请机构固定工资场所证明材料。 4.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5.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材料。 7.法定代表人培训证材料。 8.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9.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编制成册(一式两份)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21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12 | |||||
服务表格 | 《安全检测检验乙级机构资质申请表》在兵团安监局领取。 |
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
办理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
受理条件 | 兵团范围内已审批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企业。 | |||||
申请材料 | 备案: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单位申请审核的请示(一式两份)。7.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8.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9.委托书。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附件确认章。12.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设计审查: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两份)。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申请审核的请示(一式两份)。9.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10.委托书11.营业执照(复印件)。12.附件确认章。 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两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一式两份)。9.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10.委托书。11.营业执照(复印件)。12.附件确认章。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91-2358533 |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13 | |||||
服务表格 | 在兵团安监局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