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凯发app官方网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6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职权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