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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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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平面结构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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