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兵团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兵团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演出公司协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演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