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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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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由文化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8日国发〔2013〕44号)

第39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展览的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使用协议;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境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2018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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