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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含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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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置(含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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