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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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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部委文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三项:调整“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重建地土地所有者产权证明材料及同意重建的意见;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重建工程设计方案:文物级别、工程名称、地点、规模、重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保存现状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考证情况及确凿的文献依据、历史档案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及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原址重建工程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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