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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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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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