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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勘察设计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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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勘察设计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5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七条第一款: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款: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147号)
    第七条第一款: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八条第一款: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第150号部令)
    第八条第一款: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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