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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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